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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级规章制度

广西艺术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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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艺术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1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实验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正常秩序,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1992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0号)、《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28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校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通知》(教高厅〔2017〕2号)等有关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验室,是全校开展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验场所。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是校园综合治理和平安校园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创建安全、卫生的实验室工作环境是各教学单位、实验室(中心)、各级领导以及广大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各单位要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宣传、教育和检查工作,丰富师生的安全知识,营造浓厚的实验室安全校园文化氛围,提高师生员工的实验室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五条  学校将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年度考核指标。对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出现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单位,将追究该单位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和实验室安全管理人的责任,并取消该单位当年所有评优资格;对因严重失职、渎职而造成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事故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实验室安全工作分级负责制。

第七条  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学校教学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重要领导责任人,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八条  实验与信息化中心(以下简称为“中心”)作为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按照政府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要求,组织开展并检查落实全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组织制定、完善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规章制度、责任体系和应急预案,及时发布或传达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

(二)指导、督查、协调各相关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管理工作;

(三)定期、不定期组织或参与实验室安全检查,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通报有关职能部门,督促安全隐患的整改,必要时报学校研究决策。

第九条  各教学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并与学校签订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书。其职责为:

(一)建立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落实实验室安全工作分管领导、各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各实验室安全员等人员;

(二)制定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筹集资金,加大对实验室安全设施建设、维修维护与改造工作的投入。

第十条  各教学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分管领导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主要负责人,其职责为:

(一)建立、健全实验室各类安全规章制度(包括各种制度规定、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

(二)组织、协调、督促做好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三)定期、不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落实安全隐患整改措施、检查整改效果。特别是对实验室的危险源和危险点进行排查,并报实验与信息化中心和保卫处备案;

(四)组织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落实实验室准入制度;

(五)组织、落实对教学、科研实验项目安全状况评估、审核工作;

(六)及时发布、报送实验室安全工作相关通知、信息、工作进展等。

第十一条  各教学单位实验室负责人是所辖实验室的安全责任人,其职责为:

(一)负责本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的建立和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实验室准入制度、值班制度、安全标识提醒等)的建设;

(二)接受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具备相关安全知识和技能;

(三)负责所辖实验用房的日常安全管理和内务管理,做好所辖实验室的日常安全巡查工作;

(四)建立所辖实验用房内的物品管理台帐(包括仪器设备、化学危险品等台帐);

(五)根据实验危险等级情况,负责对所辖实验用房使用人员进行安全、环保教育和培训,对临时来访人员进行安全告知;

(六)定期、不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落实安全隐患整改措施,检查整改效果;

(七)根据上级管理部门的有关要求,做好安全信息数据的汇总、上报等工作。

第十二条  使用实验室的实验指导教师是本实验房间的直接安全责任人,其职责为:

(一)向学生告知实验操作流程并提出要求;

(二)向学生告知实验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及防范措施;

(三)加强实验过程的巡查,对不规范的操作及时制止并纠正;

(四)对实验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及时汇报并采取合适避险的措施;

(五)做好实验记录、实验结束工作。

第十三条  按照“谁在岗、谁负责”的原则,在实验室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对实验室安全工作和自身安全负有责任。须遵循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或实验指导书开展实验,配合各级管理人员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排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所有进入实验室工作的师生员工需接受实验室安全知识教育,参加学校相关部门或所在教学单位组织的实验室安全教育;了解实验室安全应急程序,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演练活动;知晓实验室安全信息、应急电话号码、应急设施和用品的位置,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实验教师要提高实验室安全责任意识,切实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落实安全措施;学生须严格遵守落实实验室规章制度,配合实验室管理工作。临时来访人员须遵守实验室的安全规定。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主要内容

实验室安全管理主要包括实验室准入制度与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建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验危险废物安全管理、安全卫生管理、水电安全管理、安全设施管理、特种机电设备安全管理、信息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等多方面的工作。

第十四条  实验室准入制度与项目安全审核制度

(一)建立、落实实验室准入制度。各教学单位需根据本学科和实验室的特点,加强师生员工和外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建立、落实实验室准入制度。

(二)建立教学、科研实验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各教学单位要对存在安全危险因素的实验项目进行审核,尤其对承担化学、生物、辐射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教学、科研实验项目,要从严进行审核和监管,其实验室应具备相应的安全设施、特殊资质等条件。

(三)建立实验室建设与改造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在申报或批准同意新建、扩建、改造实验场所或设施时,必须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加强实验室使用者和设计者、建设者之间的交流沟通,广泛听取意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环保的规范要求设计、施工,项目建成后,须经安全验收、并完成相关的交接工作、明确管理维护单位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一)危险化学品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二)危险化学品采购必须通过正规渠道向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进入实验室的化学危险品必须通过逐件验收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入库储存、使用。

(三)危险化学品管理必须做到“四无一保”,即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保安全。使用危险化学品进行实验时,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同时操作。实验人员要严格遵守相关操作规程,做好实验记录并备案。

(四)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加强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实验、科研和生产场所及其活动环节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购买、运输、存贮、使用、生产、销毁等过程。特别要加强气体钢瓶、剧毒品、易燃易爆、易制毒品、易制爆品的管理。

(五)危险化学品应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责任制;危险化学品所在教学单位要做好日常检查工作,从多方面采取措施,确保安全。

(六)危险化学品一切原始文件及变动的资料均应妥善保管并记录在使用登记台帐的有关页面内;危险化学品标签应保存完好。

(七)危险化学品使用登记台帐应妥善保管并及时存档。  

第十六条  实验危险废物的安全管理

(一)要加强实验室排污处理装置(系统)的建设和管理,不得将实验危险废物倒入下水道或混入生活垃圾中。

(二)实验危险废物要实行分类存放,做好标识、包装和无害化处理,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定时送往相应的收集点,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联系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三)放射性废弃物严格按照国家环保部门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四)大力提倡实验室采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试剂,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试剂;采用试剂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实验方法和设备;在达到同等实验效果的条件下,应尽可能减少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必须使用的,要采取有效的措施,降低排放量,并分类收集和处理,以降低其危险性。

第十七条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

(一)要加强各类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维护、保养各种仪器设备及安全设施,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检修等要有记录。对高温、高压、高辐射、高速运动等有潜在危险的仪器设备尤其要加强管理;对精密仪器设备、大功率仪器设备、电气仪器设备要保证接地安全,并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对服役时间较长的仪器设备以及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仪器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安全隐患。

(二)要加强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业务和安全培训,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国家规定的某些特殊仪器设备和岗位需实行上岗证制度。

(三)对于自制自研仪器设备,要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并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制造,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八条  水电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内应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必要的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用电功率的电器元件和负载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设备须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要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

(二)实验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

(三)除非工作需要,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空调、计算机等不得在无人情况下开机过夜;电热器、饮水机一律不得开机过夜。

(四)实验室严禁使用电加热器具(包括各种电炉、电取暖器、热得快、电吹风等)。确因工作需要,需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五)要定期检查实验室用水管路,避免发生因管路老化、堵塞等情况所造成的安全事故。

第十九条  安全设施管理

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须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置消防器材、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建立实验废水处理系统,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加强实验室安全设施的管理工作,切实做好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做好相关记录,确保其完好性。

第二十条  特种机电设备安全管理

特种机电设备是国家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认定的仪器设备。包括实验室内行车、吊车、升降机、起重机械、电梯等仪器设备。特种机电设备的采购、运输、安装、验收、维护、使用、检查和报废等,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特种机电设备使用人员,必须经过专门上岗培训,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  消防安全管理

各教学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实验室消防安全责任人,按照《广西艺术学院消防安全精细化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全面负责实验室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安全卫生管理

(一)每个实验用房必须落实安全卫生员,各教学单位必须将实验室名称、责任人、有效联系电话等信息统一制牌,并放置在明显位置,便于督查和联系。

(二)实验室应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布局合理。要处理好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和废弃物,及时清除室内外垃圾,不得在实验室堆放杂物。

(三)实验室必须妥善管理安全设施、消防器材和防盗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查;消防器材不得移作它用,周围禁止堆放杂物,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四)各教学单位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实验室钥匙的配发和管理,不得私自配置钥匙或借给他人使用;使用电子门禁的大楼和实验室,必须对各类人员设置相应的权限,对门禁卡丢失、人员调动或离校等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办理报失或移交手续;各教学单位必须保留一套所有房间的备用钥匙,由教学单位办公室保管,以备紧急之需。

(五)严禁在实验室区域吸烟、烹饪、用膳,不得让与工作无关的外来人员进入实验室,不得在实验室内留宿和进行娱乐活动等。

(六)按照学科性质的不同需要,要给实验人员配备必需的劳保、防护用品,以保证实验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七)实验结束或离开实验室时,必须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实验的措施,并查看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以上条款中未涵盖的实验室安全工作,按国家有关实验室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管理。

 

第4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与整改

第二十四条  加强实验室安全与卫生检查

(一)实验与信息化中心每年度至少进行四次实验室安全检查,各教学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实验室安全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二)各教学单位应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检查台账,记录每次检查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和安全隐患进行梳理,分清责任并积极整改。发现严重安全隐患,须向实验与信息化中心、保卫处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对教学单位无法整改的安全隐患报实验与信息化中心协调学校相关部门参与整改。

(二)各教学单位应加强实验室内务管理,建立实验室卫生检查管理制度和卫生值日制度,保持实验室内的整洁,仪器设备布局合理。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和废弃物应当规范、及时处置。实验结束或人员离开实验室时,实验室管理或操作人员必须查看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并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措施。

(三)实验与信息化中心负责对全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主动配合。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实验室,实验与信息化中心将予以全校通报,要求限期整改。对于不整改或出现严重问题的实验室,将进行封门停用,直至整改完成。

第二十五条  安全隐患整改

发现实验室存在安全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发现严重安全隐患或无法解决的安全隐患,须向所在教学单位、实验与信息化中心、保卫处报告,并采取措施积极进行整改,并对整改后的效果及时进行检查。对安全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第5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教学单位要根据实验室特点,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实验室安全事件,制定科学合理的应急处置预案。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实验与信息化中心及保卫处。事故所在单位应写出事故报告,交实验与信息化中心及保卫处,并配合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因各种原因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各有关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管理规定,并报实验与信息化中心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实验与信息化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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