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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级规章制度

广西艺术学院实验项目安全审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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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艺术学院实验项目安全审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实验项目安全管理,确保实验项目安全开展,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项目安全审核是指项目负责人或其他与项目管理、执行相关的部门及个人,对可能影响实验项目安全实施的各项条件和因素进行评估,以确保实验项目开展的安全性。

   第三条  适用范围

   (一)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类实验项目的安全审核。

   (二)实验项目指新开设的存在安全危险因素、可能对师生员工生命及学校财产造成损失的实验项目。

   第四条  管理体系与职责。实验项目安全审核管理实行学校、教学单位、实验室三级管理体制。相关职能部门、各教学单位及实验室在广西艺术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一)实验与信息化中心负责实验项目安全审核指导工作,监管教学单位及实验室项目安全审核工作的落实情况。

   (二)教学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实验项目安全审核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实验项目安全审核领导工作。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领导为本单位实验项目安全审核工作直接管理责任人,主要负责制定本单位实验项目安全审核实施细则,组织评价、审核实验室及项目负责人申请审核的项目,负责具有重大安全隐患实验项目自评、评价、审核材料的备案,督促实验室及实验项目负责人积极开展实验项目的自评工作。各实验项目负责人须协助分管领导做好实验项目安全审核的具体工作。

(三)实验项目安全审核工作的重心在实验室。其中:

1. 实验室安全负责人为实验室直接安全责任人,对实验室实验项目安全审核工作负有直接责任,主要负责协助、督促实验项目负责人积极开展实验项目自评工作。

2. 实验项目负责人是实验项目安全审核工作的主体,主要负责对可能影响实验项目安全实施的各项条件和因素,特别是实验工艺等开展评估,并对无法确定危险性的实验项目向本教学单位提交项目审核申请。

3. 参与实验项目的教职工对实验项目安全审核承担相应责任,有权对实验项目安全审核提出建议,并应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开展工作,做好必要的应急措施。

   第五条  审核流程

(一)项目负责人及实验室自评

1.实验项目负责人及实验室对新开设实验室项目存在安全危险因素的实验项目进行全面评估,并在实验过程中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及应急措施。新开设实验项目前,实验项目负责人须制定实验方案,明确实验目的,对实验内容、方法、工艺、安全设施等进行全面评估,分析实验所用材料的相关特性,确认实验工艺及安全设施,并做好应急准备。

2.无法确定危险性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实验项目须由实验室或实验项目负责人提出项目审核申请,由所在教学单位进行评价、审核。

   (二)教学单位评价、审核

   教学单位组成由熟悉实验工艺的专家及其他技术安全管理人员等构成的教学单位实验项目安全审核、评价小组,重点围绕实验工艺、安全设施等,对提交审核申请的项目进行审核、评价。教学单位无法确定危险性的实验项目须邀请专业安全评价机构开展评价。

   第六条  其他规定

   (一)新开设实验项目务必进行安全评价、审核,未经过安全评价、审核的实验项目不得开设。

   (二)实验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实验方案及操作规程进行,并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及应急措施。如实验方案涉及重大改变,须按程序重新评估。

   (三)具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实验项目,由所在教学单位评价、审核通过后形成报告报实验与信息化中心备案;由教学单位评价、审核的实验项目,教学单位须形成评价、审核报告,并与项目负责人提交的项目审核申请一同备案。

   第七条  实验项目安全审核制度的良好实施是确保实验项目安全开展及实验室安全的重要保障。对于因审核制度不完善、执行不到位,造成安全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学校将对相应责任人进行追责处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进行处置。

   第八条  本办法由实验与信息化中心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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