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艺术学院实验室使用管理规定
广西艺术学院实验室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实验室日常使用规范
第一条 保持安全整洁的实验室环境和良好的实验秩序,严禁在室内喧哗或从事与实验无关的活动,无关人员禁止进入实验室。
第二条 严禁私自携带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实验室。
第三条 学生应认真学习《实验室安全手册》,第一次使用实验室前必须通过安全教育获得准入资格并签订《实验室安全承诺书》后方可进入。
第四条 学生上课时要遵守纪律、服从指导,禁止使用与本实验无关的仪器设备,实验操作前要严格遵守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并进行安全检查,熟悉仪器设备的工作原理,正确操作和使用仪器设备。
第五条 实验过程中如出现意外情况,应及时向现场的实验指导教师汇报以便及时处置,避免事态范围扩大,确保实验教学活动安全有序开展。
第六条 实验室内仪器设备、实验耗材等,不得擅自挪动、携带室外,仪器设备外借须经实验室负责人同意、并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外借手续。未经允许,严禁出租、出借实验室给个人或外单位使用,或用于商业项目的使用。
第七条 爱护实验室仪器设备,不得擅自拆卸、维修仪器设备,不得擅自拔插仪器设备电源,对存在危险性仪器设备、物品必须在教师指导下进行操作、处理。
第八条 进行危险性实验操作时,须穿全棉服装,不得穿凉鞋、高跟鞋或拖鞋,留长发者应束扎头发。
第九条 实验结束后,应将实验中使用过的仪器设备、工具、资料等物品放置原处,并关闭仪器设备电源,经指导教师同意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第十条 仪器设备外借的规定
1.因教学、科研或其它工作需求,需从实验室借用仪器设备的师生,应根据《广西艺术学院国有资产领(借)用管理办法(试行)》(广艺政发〔2020〕385号)办理借用手续。
2.借用者要爱护和保养好仪器设备,应及时归还,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办理续借手续。
3.借用的仪器设备如果损坏、丢失,借用人须按照仪器设备的资产价值赔偿。
第二章 实验室使用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用电安全管理
1.电路配置由学校后勤基建处铺设和安装检查,严禁私自改装。
2.专线专用,杜绝超负荷用电。
3.使用电窑、烘箱、电炉等高温仪器设备运行期间须专人看守。
4.仪器设备停用须拉闸断电。
5.实验室电路故障应及时报修,严禁擅自处置。
6.实验结束后应检查仪器设备线路是否完好,发现破损应及时报修。
第十二条 防火防爆安全管理
1.易燃易爆及有害物品实行专柜管理,领用时需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易燃易爆及有害物品使用须在指导教师指导下进行。
2.实验室须按学校消防安全要求配备消防器材,消防器材不可随意挪动。
3.实验室内禁止携带、存放火种。
第十三条 用水安全管理
1.水槽内严禁存放杂物,使用后应及时关闭阀门。需长时间流水冲洗的,须安排人员值守。
2.实验室出现积水,应及时清理、报修。
第十四条 因使用人员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须由个人按仪器设备资产价值赔偿。
第十五条 实验室内严禁会客、喧哗。严禁外借和私自配制实验室钥匙。实验室使用人员须熟练使用灭火器。最后离开实验室的人员应检查水阀、电闸、煤气阀等,关闭门、窗、水、电、气。
第三章 实验室危险品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实验人员须提前熟悉实验室及周围环境,如水阀、煤气阀、电闸、安全门、灭火器、室外水源位置及紧急疏散通道等。进行危险性实验时,须根据仪器设备情况,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如穿防护服,佩戴防护眼镜、面罩或橡胶手套等。
第十七条 实验用品不得入口,严禁在实验室内吸烟、饮食;腐蚀和刺激性用品(如强酸、强碱、冰醋酸等)取用时,应佩戴防护眼镜、防护手套,倾倒时,切勿直对容器口俯视,实验结束后要洗手。
第十八条 实验时,应保持室内空气流通,开启门窗或换气设备。
第十九条 气体钢瓶使用完毕或临时中断,须及时关闭阀门,若发现漏气或气阀失灵,应立即停止实验,待修复后方可恢复实验。
第二十条 易燃、易爆品,化学试剂和高压气瓶须严格按有关规定领用,并在教师指导下操作,严禁擅自使用。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安全规范应遵照学校相关安全规章制度执行。
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与信息化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