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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级规章制度

广西艺术学院演出/报告场地使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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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艺术学院演出/报告场地是学校展示教学及艺术创作成果的重要窗口,具有承担各项教学实践、艺术展演、学术交流及其他文化活动服务等职能。为加强学校演出/报告场所管理,进一步提高学校教学资源使用效率,更好地服务学校教学、艺术创作实践及其他活动,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条 各教学单位、部门使用演出/报告场地,应在开学前两周提出本学期场地使用申请,由实验与信息化中心统筹安排使用。

第二条 师生个人使用演出/报告场地,经所在教学单位、部门审核后,由实验与信息化中心统筹安排使用。

第三条  为保持演出/报告场地的正常秩序及整洁卫生须遵守以下事项:

1.严禁私自携带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物质物品进入场地。

2.严禁将食物带入场地,严禁在场地内吸烟、吐痰及乱扔杂物等,场地内地面禁止粘贴任何不易清除物。

3.严禁将宠物带入场地。

4.演出开始后手机应保持静音状态。

5.严禁擅自操作场地内设备设施,如造成损坏的,按设备价值赔偿。

6.严禁擅自挪动、拆卸钢琴及其他设备。

7.活动结束后,应将使用设备、物品放置原处,及时清理横幅、海报、舞台道具等物品,保持场地设备完好及整洁。

第四条  使用期间,应服从场地工作人员管理。

第五条  如因学校举办重要活动,需对原计划进行调整的,使用单位(个人)须服从调整。

第六条  申请使用场地的单位(个人),按照《广西艺术学院演出/报告场地申请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七条  演出/报告场地原则上仅安校内学术交流音乐会等活动,不提供日常教学、排练、节目审查等,特殊情况须报实验与信息化中心审批。

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与信息化中心负责解释。

 

 

 

 

 

 

 

 

 

 

 

 

 

 

 

 

广西艺术学院院长办公室                      20235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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