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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级规章制度

广西艺术学院教室使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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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教室管理工作,充分提高全校教室资源使用率,特制定以下管理规定。

 

第一章  教室使用办法

第一条 全校所有教室资源由学校实验与信息化中心进行统筹安排调配,其中公共课教室、公共自习教室由学校实验与信息化中心负责日常管理,专业课教室由其所属教学单位负责日常管理。我校教室原则上只用于本校教学,非本校教学使用需经实验与信息化中心审核,报学校领导审批。

第二条 各教学单位涉及课程调整需使用教室的,遵照《广西艺术学院关于本科教学停课、调课、代课的有关规定》《广西艺术学院硕士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校学生会、学生班会、社团等开展活动需临时申请使用教室的,须报实验与信息化中心审批。

第四条 教室是教学活动的主要场所,无关人员未经许可禁止进入,确保正常的教学秩序。

第五条 禁止在教室墙面、课桌椅、教学器具上涂写刻画,保持教室的整洁和卫生。

第六条 严禁私自携带易燃、易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物品进入教室。严禁在教室门口、走廊及楼梯放置杂物,确保楼道、消防通道的安全通畅。

第七条 禁止擅自拆卸、挪动或搬出教室内的多媒体设备、考试设备(挂钟、摄像头、屏蔽器等)、教学用钢琴、课桌椅等教学设备,如因教学需要确需移动位置的,使用结束后须放回原位。

第八条 师生进入教室须穿着得体大方,禁止在教室内外吸烟或大声喧哗,保持教室安静。

第九条 本着合理使用、节约能源、建设节约型校园的原则。教室内空调原则上每年开启时间为5 1 日至 10 31 日,空调温度设置原则上不低于26℃,最后离开教室的师生须关闭空调。

第十条 损坏公物要赔偿。凡故意损坏室内照明、空调及电教设备等,须由个人按设备资产价值赔偿

第十一条 教室管理人员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日常检查和防范,发现可疑人员及行为及时上报学校保卫处及相关部门。

第十二条 各教学单位不得擅自改动教室的建筑格局,如确因教学需要装修改造教室的,须经实验与信息化中心审核后报建。

 

第二章  教室日常管理

公共课教室、公共自习教室及教学单位专业课教室的管理和使用需根据教室用途加强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公共课教室的管理

1.公共课教室内多媒体设备(包括中控台、电脑、显示器、投影仪、音响、话筒、功放和IP解码器等),由实验与信息化中心负责建设及日常维护。

2.使用人应严格遵照操作规程开启、使用和关闭多媒体设备,如遇到设备使用问题,请及时与技术人员联系处理。

3.教室内多媒体设备仅限教学使用,上课期间设备安全由教师负责,学生严禁擅自开启、操作多媒体设备。非实验与信息化中心技术人员严禁擅自改动仪器设备的连接线。

4.严禁随意在教室计算机上安装软件,如因教学需要确需安装的,由任课教师提前一周向实验与信息化中心申请。

第十四条 公共自习教室的管理

1.自习教室禁止占座。自觉遵守“一人一位,随到随坐,人走物走,座留他人”的规则,学校将不定期清理自习教室内物品,并集中放至指定区域,占座物品如有丢失或损坏,后果自负。

2.自觉维护自习教室内秩序,保持室内安静,进入自习教室应将手机调成静音模式,不在教室内接听、拨打电话;轻拿轻放物品以免影响他人学习。

3.禁止在自习教室内进食,自习结束后,自行清理桌面物品并将垃圾带出教室。

第十五条 专业课教室的管理

1.各教学单位自行管理的专业课教室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并做好教室卫生保洁工作。

2.课堂内的教学活动应听从任课教师的安排管理。

3.专业课教室内的教学设备由其所属教学单位自行管理和维护,使用者须经学校相关部门培训,特殊设备操作须取得相关操作许可证方可使用。

4.严禁偷盗、涂损、丢弃专业课教室内的习作、作品。

5.音乐表演、舞台影视表演等专业课教室内的灯光、音响等设备须严格按照设备操作流程规范操作。

6.进入舞蹈专业课教室之前应换软底鞋或舞蹈鞋;保持地面清洁干燥;教学过程中应注意他人所处位置,以免造成运动伤害。

7.美术、设计、中国画、书法等专业课教室内,应防止教室环境被颜料、墨水等不易清洁物污染。

8.陶艺、雕塑等专业课教室内,学生须在教师指导下科学使用各类陶艺、雕塑工具;及时清除教室内工作台面和地面上的落泥等杂物,废弃物放入专用垃圾桶;严格按照设备功能分步骤进行操作,操作完毕后将作品整齐放置,并将公用器具清洁后归类摆放至指定位置。

 

第三章  教室开放时间

第十六条 公共课教室开放时间为上午7:30至晚上22:30,禁止擅自滞留,师生离开教室前,应自觉关闭电源。

第十七条 寒暑假期间各类教室原则上停止使用,如有特殊情况需使用教室的,报实验与信息化中心审批后方可使用。

 

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与信息化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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